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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評估及績效考核辦法
依據本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九條及「會計師評估及績效考核辦法」規定,公司應選擇專業、負責且具獨立性之簽證會計師,定期對公司之財務狀況及內部控制實施查核。公司針對會計師於查核過程中所發現及揭露之異常或缺失事項,與所提具體改善或防弊意見,應確實檢討改進。公司應定期評估聘任會計師之獨立性及適任性。故特參考會計師之職能與責任,訂定相關指標,以提升其運作效能,訂定本辦法。 

簽證會計師獨立性及適任性評估落實情形: 
本公司財務處依據上述辦法自行評估簽證會計師之獨立性及適任性,並依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提供之「審計品質指標(AQIs)」作為參考,評估所聘任會計師之適任性及獨立性,皆符合本公司適任性及獨立性評估標準,足堪擔任本公司簽證會計師,評估結果於民國113年01月30日經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審議後通過,相關評估重要項目如下列示。
評估項目
評估結果
是否符合適任性及獨立性
構面一:專業性
 
 
1.資深查核人員是否具備足夠之審計經驗以執行查核工作。
2.會計師及資深查核人員每年是否接受足夠之教育訓練,以持續獲取專業知識及技能。

3.事務所是否維持足夠資深之人力資源。

4.事務所是否擁有足夠之專業人員,以支援查核團隊。

構面二:品質控管
 
 
1.會計師工作負荷是否過重。

2.查核團隊成員於各查核階段投入是否適當。

3.EQCR會計師是否投入足夠之時數執行審計案件之複核。

4.事務所是否具備足夠之品質控管人力,以支援查核團隊。

構面三:獨立性
 
 
1.會計師是否與本公司有直接或重大間接財務利益關係。

2.會計師是否與本公司或本公司董事有融資或保證行為。

3.會計師是否與本公司有密切之商業關係及潛在僱傭關係。

4.會計師及其審計小組成員於審計期間是否有在本公司擔任董事、經理人或對審計工作有重大影響之職務。

5.會計師是否有對本公司提供可能直接影響審計工作的非審計服務項目。

6.會計師是否有仲介本公司所發行之股票或其他證券。

7.會計師是否有擔任本公司之辯護人或代表本公司協調與其他第三人間發生的衝突。

8.會計師是否與本公司之董事、經理人或對審計工作有重大影響職務之人員有親屬關係。

構面四:監督
 
 
1.事務所之品質管制及審計個案是否依有關法令及準則執行。
構面五:創新能力
 
 
1.事務所為提升審計效率及確保審計品質,是否具備創新能力、具體規劃及積極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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